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實習記者郝誼麟 通訊員於克勤報道)2014年6月,家住烏魯木齊市的李剛駕駛小型客車行至烏魯木齊市鹼泉街時將行人王輝撞傷,導致王輝骨折。事後,交警部門認定李剛負全責。不久後,王輝的家人一紙訴狀將司機李剛、車主馬華及保險公司訴至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3萬餘元。
  法庭上,李剛和馬華均辯稱,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在合理範圍內賠償。而保險公司辯稱,事發時李剛所持駕照逾期未審驗,屬於無證駕駛,依法不予理賠。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所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上述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肇事司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剛駕駛證過期未審驗不能免除保險公司責任。近日,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輝各項費用2萬元。保險公司不服,目前已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官說法
  無證駕駛是指駕駛人從未取得過駕駛資格和取得後被註銷兩種情況。也就是說,在取得駕駛證後到被註銷前的這段時間,都不屬於無證駕駛。李剛自初次領取駕駛證起至事故發生時止,並不存在駕駛證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被撤銷的情況。保險公司以“李剛所持駕照逾期未審驗,屬於無證駕駛”為由拒絕給予保險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 出事故保險也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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